21世纪经济报道:你怎么看国家大剧院招聘公告中所体现出的户籍歧视问题?

  姚国建:在中国,公众对户籍制度最大的批评事实上是针对户籍造成的歧视的批评。国家大剧院招聘这个实际上就是劳动就业歧视中牵涉到户籍的一块,其它还有性别的,有健康的等。当然,就业中针对户籍的歧视不单单在于国家大剧院的招聘广告,其他领域,如国家招聘公务员等也有存在。

  歧视就是对人进行分类,对不同的人进行不同的政策。户籍和歧视有什么关系?户籍在这里面成为一个分类的标准,按照户籍的标准对人进行分类,对人实行不同的政策,这种情况在很多领域存在,比如说教育、就业等方面。

  21世纪经济报道:户籍歧视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姚国建:资源的稀缺性和公平、正义等法治理念的缺失是在中国形成户籍歧视的根本原因。在社会资源非常稀缺的情况下,如果要平均进行分配必然使每个人都生活得不好。在此情况下,如果缺乏公平、正义等现代法治理念,就可能对人进行分类,有些人可以享有某些优惠待遇,另外一些人则不能享有同样的待遇。

  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从而在事实上取消迁徙自由就是这个原因。当时基于户籍这个分类标准,把人口分为两大群体,城市人和乡下人,实行不同的资源分配政策。现在户籍歧视更复杂,不仅涉及到农村人和城市人,还包括大城市和小城市之间,甚至在北京和海南这样不同省之间也存在。

  所以这里面最大的问题就是资源的稀缺和公平正义法治理念的缺失,是不是把户籍取消就能解决歧视问题?不见得。

  实际上户籍只是一个方式,是为了控制社会资源的分配。社会资源的稀缺性会长期存在,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在公平、正义等现代法治理念建立起来之前,就是把户籍制度取消了,由户籍带来的歧视也不会自然而然就取消了。比如说高考,国家按照各个省分配招生名额,这就存在歧视,即使户籍制度不存在了,还可能出现替代性的制度,比如居住证制度。

  21世纪经济报道:那怎么解决呢?

  姚国建: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个是法律层面,一个是实际操作层面,要分开来看。

  首先,我们确实有一个法律上的障碍,宪法本身没有规定公民迁徙自由的权利,而法律上全国人大常委会1958年户口登记条例目前还在,而且还有效力,这确实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基于公平、正义等现代法治理念以及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从长远来看的在适当的时候对户口登记条例进行修改是有必要的,宪法里面也要进行适当的修改,重新确立公民的迁徙自由。但是法律的修改是社会演化的自然结果,不然的话,可能修改后的新法律和当下社会现实还会存在比较大的冲突和矛盾,所以我想法律的修改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不是一个解决问题的最有利的方式。事实上,社会力量没有达到一定力量的时候,法律也不可能修改。

  其次,在目前大的法律框架下,是不是户籍制度带来的歧视就不可以调整?我觉得有一些方面还是可以调整的。因为有一些东西不是以现行法律做依据,而是以规章或连规章都算不上的规范性文件做依据,这些东西我们是可以修改的,它不涉及到立法层面的问题;对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造成的户籍歧视问题是可以通过诉讼或者其他的方式来做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对通过公益诉讼来争取某些方面的调整是有益的,因为通过这个方式可以为我们国家立法建立一个基础。

  社会力量达到一定程度以后,我想户籍制度改革以及由一些与户籍有关的歧视才能解决。还是强调一点,并不是说户籍制度改革以后所有与户籍有关的歧视都能自然消除,户籍制度取消以后可能还会有其他替代性的制度产生。我们需要关注这样一个问题。